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业务简介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其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以没有权利凭证的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四、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保理/应收账款转让
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交易形式。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的,参照民法典关于多重保理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
六、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交易形式。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
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是指《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明确列举的“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既包括其他依法应当登记公示的担保交易,也包括当事人为加强权利公示效果自愿办理登记的担保交易。例如,让与担保、保证金质押、保单质押、碳排放权质押、数据资产质押等。